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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會目的)
台灣留日京都滋賀地區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日本國京都府滋賀縣地區之各級學校的台灣留學生所組成之自治團體,目的為加強留學生間學術交流,相互扶持聯絡感情,並期能對促進台日交流有所貢獻。
 
◎第二條(會員資格)
凡符合下列兩項資格者,於向本會申請相關手續,經本會認可後,即成為本會會員。但於喪失下列任一資格後,其所取得之會員資格即自動消滅。
 
  持有台灣政府發給之有效護照,並持有日本政府所發給有效之留學或就學簽證者。
 
  就讀於經由日本政府立案成立,位於京都滋賀地區之各級學校(含別科及語言學校)之學生或研究生或聽講生。
 
◎第三條(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即有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及享有以下之權利。
 
  參加本會舉所舉辧之各項活動。
 
二  於留學期間,遭遇學業或生活上之問題及困難時,可向本會尋求諮詢及相關協助。
 
  可向本會提出有關留學及本會會務之問題及建議。
 
◎第四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責機構,會員大會應於毎年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各召開一次,選舉會長及審議本會之重大會務,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時,方得議決事項。
 
◎第五條(會長及幹部)
為代表本會及處理執行本會會務,本會設會長一職,下設副會長一至三名,幹部若干名,以協助會長處理及執行本會會務,其産生方式如下所定。
 
一  會長於下半年度所召開之會員大會中,由出席會員間提名或是自願提名後,以採投票表決方式産生。
 
二  副會長及幹部由會員大會授權會長燐選産生,副會長得於會長無法履行職務時,經幹部會議協調一人代理之。
 
三  會長、副會長及幹部須由符合本會章第二條之規定者擔任,其任期為一年,由選舉結果産生的次年一月一日自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會長以擔任一任為限,不得再任。
 
◎第六條(榮譽會員)
為促進交流,擴大本會交誼及加強台日交流活動範圍,凡認同本會理念之國?外友人,經會長或會員三人以上推薦,由會員大會議決認可後,得向本會登記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視同本會會員,唯榮譽會員於會員大會時,除發言權外,不具表決權利。
 
◎第七條(會務顧問)
為利本會推展會務及業務諮詢,會長得於提報會員大會議決認可後,邀請留日先進或社會賢達等擔任本會顧問,其任期為一年一聘。
 
◎第八條(會章修訂)
本會章之修訂,需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方得增刪修訂。
 

2005.1.10 草擬 2005.4.9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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